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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百科] 小作坊小摊贩有了“紧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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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



        各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大,一直以来都是监管的难点。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本月起,《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小作坊不能生产哪些食品?食品摊贩经营要符合哪些要求?此次《办法》都有了明确规定。
      
       A 小摊贩小作坊谁负责日常监管

        据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办法》明确给出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定义。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个体工商户。

        食品摊贩,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流通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以烹饪等方式现做现卖直接入口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了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农业、商务、城市管理、公安、民族、畜牧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办法》特别提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落实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B 小作坊进货票据至少保存两年

        记者了解到,对于小作坊的管理,此次《办法》明确指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同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备案证明、营业执照、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据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者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此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留存进货记录和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其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或者标签,并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案编号等基本信息。

      
        记者还了解到,《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加工的食品类型,包括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C 餐饮类食品摊贩应配废弃物收集设施


        记者了解到,对于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拟从事的具体项目说明,向拟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地点。

      
        在取得经营地点后15日内,流通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摊贩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张贴经营证明、备案证明、健康证明。

        据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对于食品摊贩的食品经营活动,《办法》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从事经营活动;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蝇、防尘、保洁设施。

        “食品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也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索取相关票据。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食品摊贩在规定经营时间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记者还了解到,租用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场地、柜台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甜品站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关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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