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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事政治] 铁路废除施行61年的强制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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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11-19 10:0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政府网日前转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时,《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被删除。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已经施行61年,早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和铁路发展,废止是在情理之中。  业内人士表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铁路旅客一律参加强制保险,且保险费含于票价之中,这与此后实施的《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原则相违。至于《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赔偿责任限额之规定,也与现今经济发展形势和实际情况不符,失去了施行的意义。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于1951年发布并施行,共分七章十八条。当时就铁路旅客强制保险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
      就强制保险费,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在2011年“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按照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公布的赔偿标准,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已经超过90万元。
      至于在废除铁路旅客强制保险费后,火车票价格会否相应下调,铁路内部人士表示目前尚未可知。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铁路客运基准票价率一直没有调整,始终实施低运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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