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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委: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三情形需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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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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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1-6-20 17:59:15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这三种情形分别为: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三种情形为: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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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11-12-7 09:09: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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