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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在线] 轮奸陪酒女是否有罪考验的是法官而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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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6 08:50: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月15日的法制晚报在一篇题为《李某母亲质疑受害人是陪酒女,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文章中说,李某某因涉强奸案被公诉,其代理律师可谓一波三折——先是两任律师辞掉委托关系,后是新的代理律师声称将做无罪辩护。今天,有知情人向记者披露了律师请辞委托代理关系的原因,并透露因李某某是未成年人,提讯时须有监护人在场,李某某每次会见后都问“你们什么时候再来”,此举促使母亲下决心“救”儿子。对于为何要律师做无罪辩护,据了解,在李某某刚刚被逮捕时,李家人便对此案产生了疑问,涉案女子是否属于酒吧的陪酒员?李家人从一开始就认为受害女孩没有明显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状态并不明显。
         
        李某某当然就是所谓的老“艺术家”李双江与梦鸽之臭名昭著的儿子李天一,据说还是未成年人,也不知真假,不过如果真是未成年人,这么小就多次在社会上屡屡肇事甚至轮奸妇女,足见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本身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了,何况都是著名的公众人物,更应该在言传身教上以身作则。而作为轮奸犯罪嫌疑人的李天一之父母,此时此刻提出受害女孩是陪酒女,并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这理所当然的又在社会上掀起了滔天巨浪,轮奸陪酒女不算犯罪?救子心切的李氏父母照讲也不至于如此丧尽天良,至少也是对法律精神的亵渎,没有人会认为轮奸陪酒女不算犯罪,就算是轮奸妓女,只要违反了其意志,当然也是轮奸。我们抛开法律不谈,就一般的社会伦理或传统认知上而言,这应该是社会共识,也是为什么李天一母亲提出陪酒女概念引发公愤的原因。
         
        不过情感上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甚至对李天一父母提出轮奸陪酒女无罪的辩护要求深感愤怒和不安,万一其中存在人情干扰而法官真的判决无罪,恐怕又会象南京彭宇案一样毒害社会风气。但事实上我们冷静的思考一下,从法制社会的角度看,李双江夫妇再无良,再纵容犯罪,他们也仍然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走法律的程序寻求解救儿子之路,至少我们目前尚未看到其通过关系走潜规则搞司法腐败。那么从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律的设置规则而言,李天一作为加害人之嫌疑,其父母又作为监护人,聘请律师为儿子辩护,包括向律师提出无罪辩护在内的各种要求等等,这在任何国家的司法实践上都是符合程序的,也是彰显每个人个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既然法律规定并允许李天一父母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即使其辩护的理由再荒唐、再无耻,我认为他人都没有资格剥夺其权利。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长期传统上依赖人治而缺乏法制精神的社会,往往多数人习惯于从自己获得的信息、自己的角度和意识形态、传统观念等方面无意识的忽略了法律本应该保障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这是中国古代传统司法体系绝对不可能有的体系,今天的中国虽然引进了这一源于西方的法律体系,但律师的辩护却常常为很多人不理解、不习惯甚至表示愤怒,曾经还出现过法官下令将辩护律师抓起来的中国式司法笑话。而正是这种法律意识的缺乏,才使得中国司法体系中层出不穷的冤案错案。
         
        就拿这起引发公愤的李天一轮奸案件来说,其父母救子心切,虽然在其纵容儿子方面让人嘘唏不解,甚至在有罪认定上缺乏基本的良知,不仅不向受害人道歉,还指责对方是陪酒女,向受害人伤口上洒盐;但这并不妨碍她依法聘请律师进行辩护。至于她向律师提出以受害方是陪酒女、当时没有反抗等理由进行无罪辩护,作为律师,感觉做不到,当然可以辞职,但律师的职业就是为其当事人辩护,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关键在于律师最终能使出什么样的证据来说服法官或影响法官(国外还有陪审团),毕竟最终判决的是法官而非律师,这是再简单不过的法律常识。
         
        可惜我们却看到接任李氏案件的第三任辩护律师在宣布在按照李家要求做无罪辩护的时候,除了律师事务所的网站被黑,铺天盖地的人肉搜索更让人震慑,大有一种律师与轮奸犯同罪的舆论气势。律师何罪之有?为当事人辩护只是一道法律程序,是律师的职责,这也是律师的饭碗,稍有理智的人都会认为将律师当做攻击目标,恰恰是整个社会缺乏法制精神、法制观念的彰显,就算李天一轮奸的确实是陪酒女,到底有没有罪,法庭上控辩双方就看谁更能影响法官判决了。相信此时此刻真正受到压力的恐怕并非律师而是法官们了。毕竟我们并不能排除法官背后到底有没有人情关系的黑幕影响,或者说法官到底会不会站在一个法律的立场上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案?这才是根本的问题。
         
        相信没有人会同情屡教不改的权贵恶少,更对其轮奸妇女挑衅法制、挑战社会良知的行径深恶痛绝,对其监护人纵容犯罪尤其是作为公众人物不知检讨反省也强烈失望;但法律就是法律,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显而易见从目前公众对律师情绪化声讨的现象来看,并不是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所应该展现的画面,恰恰相反证明了我们距法制社会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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