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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河李家庄煤矿矿难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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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6 23:52: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李家庄煤矿按照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依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查,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李家庄矿难防止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
      2、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安全检查,矿长或者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查、监察时,李家庄矿难防止施工队、班组、有关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3、李家庄煤矿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对安全检查负全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负责。
      4、李家庄煤矿由矿长组织,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检查的内容为:
      ①、李家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②、李家庄煤矿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③、李家庄煤矿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执行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④、李家庄煤矿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李家庄矿难防止职工是否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加的管理网络。
      ⑤、李家庄煤矿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措施。
      5、李家庄煤矿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矿每10天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参加,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
      6、李家庄煤矿矿长定期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检查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订、修改。
      7、李家庄煤矿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问题。
      8、李家庄煤矿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李家庄矿难防止安全设施和人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制止人的不良行为。
      ①、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下井指挥生产,必须同时检查安全工作。②、安全检查人员经常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查,每月井下次数不少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③、班组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④、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的设备进行认真检查。
      9、李家庄煤矿安全大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实行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前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中应认真依照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填写。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落实整改、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10、李家庄煤矿作业人员必须按“三大规程”要求,李家庄矿难防止实行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的检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11、安全检查员日常检查,应当检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制止“三违”现场检查应当全面,突出重点。检查地点、时间、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的记录。安全检查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解决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李家庄矿难防止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矿长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11、李家庄煤矿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处罚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行经济处罚。
      12、依照本制度,矿制定严重和一般“三违”标注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经矿长批准后执行。
      13、安全检查记录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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