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 论坛今日发帖:0
  • 论坛昨日发帖:0
  • 当前在线会员:12
  • 查看: 3212|回复: 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女人啊,一切已成泡沫,奋斗吧!!!~~~~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8-15 08:16: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由cxy于2011年8月15日 8:13 编辑

           之前的法律对于离婚时的房屋产权问题是这么来规定的: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3,结婚后买房的,无论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谁出了首付,谁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的规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执行起来的时候,遇到了极大的麻烦,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来的房子,为什么离婚的时候就要分给女方一半?现在房子是一户人家的主要财产,如果要一分为二,那么唯一办法就是把房子卖了,但是卖了房子你就永远买不起了。正是因为类似的争端太多。
            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条款: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现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看谁出钱多,就支持谁。如果男方出钱买了房,那么房子就是男方个人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共同财产分割,房子未来的升值部分同女方也无关,有人说老婆也参与还贷了,那么你就来证明你出了多少钱,你出多少钱就补给你多少钱,你能拿到的仅此而已,不会再多了。
            尤其是一些女人认为,房子是有力武器,如果老公敢在外面找小三,就让他净身出户,现在这已经完全不可能了,只要房子是他买的,就算离婚与你也无关,净身出户的是你而不是他。还有人认为,男人找小三是过错方,理应进行赔偿。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你能证明自己毫无过错,如果你不能证明这一点,那就不支持你的意见。【新婚姻法并不针对女方,只是男方买房的情况更普遍,因此以男方为例来说明】
           新司法解释对于小三的规定更令人叫绝。如果男人找了个小三,几年后要求分手,小三无权要求青春赔偿,更叫绝的是,如果这男人花了不少钱给小三买房买车,他的正室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小三令其返还。
          看到这里,亲爱的女同胞们,你还认为“有房才能结婚”有必要么?在有房才能结婚的前提下,房子无论如何不是你的,你只是有权在这里住而已。如果男方找了小三要求离婚,那房子就和你没关系了,你如果帮忙还了贷,那就把钱退还给你,房子的升值部分也和你无关。你要想得到房子的唯一办法,就是努力攒钱,婚后两人一起交首付,一起交月供,别想着找一个有房的男人,一步从无产阶级变成有产阶级。

          重点来了:我非常诚恳地提醒女同胞们,如果你们的男朋友或老公现在顶着新中国历史上最高的房价、历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花光所有的积蓄去买房子,那么这个行为绝不是爱你,而是爱自己。      
           男人又终于翻身农奴把歌唱了!让女人再喊没房就不结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8-15 17:23:53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08:0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焦作房信网 ( 豫ICP备20014192号-2 )  

    GMT+8, 2025-5-17 07:21 , Processed in 0.497346 second(s), 2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2 Comsenz Inc.

    焦公网安备: 41080202000007

    返回顶部